(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区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四)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区教育资源配置、结构布局调整工作。
(六)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区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区属学校(单位)教育经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监管和指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境)内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安全工程实施。
(七)负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中、高考综合改革和成人高考、自考;组织开展全区教学和教育的科学研究以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八)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学校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卫生健康、国防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九)指导全区学校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统战及群团工作。
(十)负责学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各级教育机构干部的培训及学校(单位)的考核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知识分子和社会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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