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区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措施,统筹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承担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区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指导镇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工作;参与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负责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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