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112综执处〔2024〕435号 |
处罚名称 |
乐山市五通桥区尚之美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和未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发布虚假广告和未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乐山市五通桥区尚之美美容院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111********036G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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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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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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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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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明君 |
处罚结果 |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26 |
处罚机关 |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511112 |
公示期限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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